新学期学校会有什么新变化(食品加工毕业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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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摘要】: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批准。自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文章来源:《食品研究与开发》 网址: http://www.spyjykf.cn/zonghexinwen/2022/1212/1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