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学校会有什么新变化(食品加工毕业论文(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第一百六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文章来源:《食品研究与开发》 网址: http://www.spyjykf.cn/zonghexinwen/2022/1212/1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