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学校会有什么新变化(食品加工毕业论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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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的、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不得违反法律。
第二百八十条
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文章来源:《食品研究与开发》 网址: http://www.spyjykf.cn/zonghexinwen/2022/1212/1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