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学校会有什么新变化(食品加工毕业论文(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文章来源:《食品研究与开发》 网址: http://www.spyjykf.cn/zonghexinwen/2022/1212/1462.html